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章 施工合同书

建设单位: (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拟承包 室内精装饰工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总价及取费标准

1.1 合同总价暂定为 ¥ 元整( 元)。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

报价。

1.2 在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施工图)、综合单价、合同总价包干(但窗帘、卫

1.3 浴洁具、整体厨柜、可移动家具、家电不包括在内。) 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措施费用(垂直运输及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用、垃圾清运费用、

凿墙、凿洞、管线移位及基层修补费用、脚手架费用、室内环境检测费、成品保护费及可能发生的临时设施场地租赁、施工管理人员及民工住宿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规费、保险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在投标报价中未按招标文件单独列项报价的均视作优惠或已分配到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所有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报价其单价、工程量、总价均不再按实调整。

本工程预埋管道,电线穿线、开关面板安装等安装分部分项工程均属于乙方施工内容,凿墙、凿洞、管线移位及基层修补等费用也属于乙方施工且包干价,变更调整的一些相关内容应由乙方施工完成。

在乙方施工区域及施工期间,如部分工程甲方指定专业厂家分包施工安装,纳入乙方的总协调管理,

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投标报价工程量变化在±5%内(含5%)的,工程量不予调整,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投标报价工程量超过5%外的或者减少5%外的,其超过或者减少5%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经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证后,认证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清单项目: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的清单计价办法及《浙江2010版》定额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石家庄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平均计算,没有发布价的按发包方签证价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签证,最终以发包人审核为准;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上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工程

1.9 造价。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

变,除材料价格允许按实际价格调整(材料差价仅计税金)外,其余不得变动。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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