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服务承诺制

建设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局机关股室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应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把各项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主动征求并接受社会和公众对本局服务方式、工作方法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办事指南,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

第三条 本局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各业务股室职能职责、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局属各单位也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事项,让公众了解其职能状况。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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