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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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

原告彭小平,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光明12楼1单元3号。

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伯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215号363。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彭小平与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小平诉称,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系“花样年华”商标注册人,2004年12月,该公司将“花样年华”商标的使用权、市场维护权授权给我,并登报公开声明。2005年4月11日,我发现超市发公司上地店在销售新天公司生产的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该酒瓶贴上使用了花样年华字样,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天公司与超市发公司停止对“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我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支出9977.1元。

本院认为,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系商标“花样年华”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证号第1723243号。2004年12月,玉帛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将包括第1723243号“花样年华”在内的四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市场维护权自2004年12月起授权给彭小平,但双方未签订转让许可合同。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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