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1】3号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有关工程费用,是指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和看管费用,是指土地储备期内临时绿化和看管等所发生的费用。

(一)临时绿化、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毗邻城市道路,储备期不满一年的土地,砌建围挡;储备期超过一年的,实施临时绿化或砌建围墙。

储备期超过一年,地块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实施临时绿化;1公顷以上的,沿城市道路实施局部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其中,1公顷以上、3公顷(含)以下的,绿化宽度不超过10米;3公顷以上的,绿化宽度不超过30米。

临时绿化费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砌建围墙(围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米。

(二)土地看管费用。土地看管费用按月计算。地块面积50亩(含)以下的,按50亩计费,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6元/平方米;5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4元/平方米;100亩以上、500亩(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2元/平方米;500亩以上的, 土地看管费用不超过0.10元/平方米。看管期不足30天的,按实际看管天数计算。

(三)洒水降尘费用。洒水降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财务和管理费用:

(一)本办法所称财务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融资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照土地收购整理规定的期限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利率应不高于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的,可以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贷款安排费、承诺费等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本办法所称管理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有、集体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8‰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法律咨询、诉讼、策划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参照行业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的审核

第十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成本实行预算、决算审核制度。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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