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课件2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综合反映一定时期经营成果和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是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公历年度终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结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这是对企业结账时间的规定。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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