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200问答

压力容器

第一章 规程与标准

1-1 压力容器设计必须遵循哪些主要法规和规程?

答:1.国发[198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条例》);

2.劳人锅[1982]6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劳部发[1995]264号: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4.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

5.劳部发[1993]370号:《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6.劳部发[1998]51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7.劳部发[1995]145号: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8.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9.化生字[1987]1174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0.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1-2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1.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样;

3.容器设计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标志。

1-3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范围:

1.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钢制容器; 2.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不适用范围:

1.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2.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3.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缸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4.经常搬运的容器;

5.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 6.真空度低于0.02MPa的容器;

7.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容器;

8.要求作废劳分析的容器;

9.已有其他行业标准的容器,诸如制冷、制糖、造纸、饮料等行业中的某些专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1-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压力容器(第2条第2款中特指的除外):

1.最高工作压力(p 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1-5 《容规》和GB150-1998对压力容器的范围如何划定?

答: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1-6 什么是爆炸极限?

答: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可燃粉尘和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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