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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