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名。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 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

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筹备小组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的数量作为获得资格的依据,以得票多顺序确定当选人,但不违反第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业主50%以上的时候,以上门传递选票作为补充,直到补充达到50%票数为准,否则投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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