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丁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丁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A.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B.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丁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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