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