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医院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科室必须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办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2) 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必须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或计(剂)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由厂家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须持上岗证,并严格按照每台医疗设备操作规程执行。

(4) 医疗设备维修人员应定期到临床科室维护、检修医疗设备。

(5) 医疗设备科专职计量人员及维修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大型医疗设备性能指标、计(剂)量、安全防护、接地等进行检查和监测。

(6) 对于压力容器、高压氧、X线机、CT、B超、MRI等特殊医疗设备应由医疗设备科专职计量人员联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专职人员定期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7) 对于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科室必须严格计划、审批、购入、出入库管理,并可追溯。特别是放射性物质在使用时需要报警属地公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谨防丢失和泄漏。

(8) 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医院采购制度中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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