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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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

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1)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2)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并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化学元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6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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