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告知书
一、申请办证的要求及材料 (一)、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个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6、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二)、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租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1份);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都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二、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及受理 (一)、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当场或2天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的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6、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二)、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根据规定现场检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2、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3、申请人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 4、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在5日内对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三)、不符合条件要求,但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并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的,许可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四)、《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由现场核查人员、申请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四、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四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食品经营安全标准要求
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预包装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现场核查标准要求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一)、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 (四)、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二、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一)、场地要求
1、单独设臵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
2、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设施设备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设隔离地面的货架; 2、食品仓储库: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和记录;
3、冷藏设施:销售冷藏食品的要配备冷藏设施,如冰柜、冰箱等;
4、照明: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5、通风:有通风(电风扇或排气扇)设备或者设施,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远离污染源,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6、更衣室:设臵员工储衣柜(架)、鞋箱(架); 7、五防设施: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8、废弃物存放:应设臵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9、散装食品销售:分类设臵散装食品销售区、柜、台,配备足量无毒、无污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并必须配备“五防”设施。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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