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享受哪些优惠?

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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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晓岚日期:2012-03-21 来源:

软件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软件企业具体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办理?这些问题是软件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梳理。

一、软件企业专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有: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认定前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上述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动漫生产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软件企业还可以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应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严格限制了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仅指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仅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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