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各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受害妇女 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给家庭及其成员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分析研究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虽已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法律的干预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法律尚不完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问题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学者们认识不一,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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