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 x x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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