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和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收入和住房现状符合市政府规定相关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相关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濮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建设、准入、销售、退出和上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并组织建设的实施与供应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应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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