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市政园林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号)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代理建设管理制度(简称代建管理)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由政府投资并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以下简称局)为项目业主的市政园林工程,或由市政府决定由局组织建设,或局接受其它单位、部门委托组织建设的市政园林等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隧道、道路、排水、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污水、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大中修工程等,含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市政园林项目),应按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批准的独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以局为主管部门的经营性项目(如供水、燃气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的项目、污水污泥处理项目、收费路桥项目、独立收费的园林游乐服务项目等)的建设,仍应按《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代建管理是指项目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方,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代理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 项目业主主要责任。
项目业主负责按管理权限对市政园林项目行使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开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移交、结算等的决策权,负有组织、控制、协调等责任。
(一)负责委托代建单位并签订代理管理合同。
(二)负责对市政园林项目实施的建议和计划的申报及调整,有权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园林项目专业规划、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负责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施工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落实市政园林项目开工许可和项目建设的资金,负责资金的审查和总控制工作。
(五)负责审定市政园林项目代理管理《工作大纲》。
(六)负责市政园林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报建协调工作。
(七)负责主持竣工验收、试运行和移交,审定结算并组织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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