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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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实务问答

中国律师网 2004-10-19 14:18:30

编者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合作于2004年4月17日、18日在哈尔滨举办“2004年黑龙江建筑房地产论坛暨建筑法修改研讨及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培训班”,与会律师近300名。此次论坛由安盛律师集团、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承办,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王滨起、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贺宝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朱文学出席了论坛。作为此次论坛的发起人,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陈霞、安盛律师集团律师刘萍以及各主办、支持、承办、协办单位为论坛的成功召开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律师的学习热情之高、对研讨问题水平之高令授课老师感动不已,民委会主任贺宝健、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国土资源部处长陈国庆等授课老师现场回答了提问,由于篇幅有限,本刊特选登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现场作答的部分问题,以飨读者。

授课老师现场被“考”

——2004年黑龙江建筑房地产论坛朱树英律师答问录(摘要)

问:在拖欠工程款中利息怎么计算?承担利息以后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否可按照双倍利息来交纳滞纳金(黑龙江曾有过政府令,滞纳金是双倍利息)?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要看具体合同的约定,合同中有利息计算约定的,应以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司法实践中目前一般以拖欠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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