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条文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1 建议修改为:

3.0.1内蒙古主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限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 3.0.1 内蒙古主要城镇采暖期建筑物耗热量和耗煤量限值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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