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4 (监2001-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E14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湘质监统编 2002-6
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 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部位、工序承担保修义务:
1、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
2、主体结构分部的分项工程: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的分项工程:
4、屋面分部的分项工程: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的分项工程:
6、建筑电气分部的分项工程:
7、通风与空调分部的分项工程:
8、电梯(共 台)分部的分项工程: 9、智能建筑分部的分项工程
二、参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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