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探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探析

法制天地中国市场2011年第44期(总第655期)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探析

孔庆晶,李海平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摘要]行政听证对于扩大决策参与和增强决策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我国民主行政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行政听证制度是政治民主的推动剂,也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与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听证制度也更加科学化。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当中逐渐暴露了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听证;行政听证;行政程序[[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146-02

只规定了听证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倾向认为听证仅限于所列举的三类行政处罚,此处的“等”导致有些地方在制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时,就将“等”字去掉了,不仅缩小了听证的适用范围,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3)听证形式单一。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我国听证形式主要为口头的、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随着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这种单一的听证形式势必会影响行政效率,不利于及时行政。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规范正式听证制度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听证形式。

(4)对听证程序规则未作出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

》、《立法法》、《环境影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价格法

响评价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

》、《行政许可未规定任何程序规则;对于《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规定一定的程序规则,但过法

于笼统,比如没有对回避的具体情形、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地位和权利、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等进行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进而也影响了听证制度运行的效果。同时还存在地区、部门制定的部分听证程序规则不统一、相互矛盾的操作性问题。

1前言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此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并为广大现代法治国家采用。我国已在行政处罚、行政立法、价格决策和行政许可中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行为在执法、立法和公共政策决策领域结束了过去的隐蔽集权状态,正在向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迈进。

2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规范行政听证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听证的法律规定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和法规中,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听证的统一法典,而且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样导致行政听证制度的科学发展没有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行政立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仍然落后不少。尤其是表现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不仅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也很少,还不够规范,多是以实体内容为主的,这给行政听证制度的应用造成了障碍。

(2)适用行政听证的范围过窄且不合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从最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立法法》几种重大的行政处罚,扩展到了《价格法

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立法行为和具

体许可事项,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听证范围明显过于狭窄,如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领域等,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等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另《行政处罚法》

3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想

(1)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系统规定行政听证制度。自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制度到2004年《行政许可法》、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我国听证制度在听证的方式、范围、听证笔录的作用、听证申请人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和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相对人在遇到同样的问题时能享受到同样的程序对待,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对听证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关听证的制度仅散见

》、《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于《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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