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诉微软垄断案看公平交易法

从欧盟诉微软垄断案看公平交易法

微软作为全球第一大软件商,尤其是视窗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有率占到90%以上,在该行业内相对于其它竞争对手而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对于微软垄断市场,打压竞争对手的声音和诉讼一直不绝于耳,我想从微软所涉及的垄断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公平交易法律制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让我们看看欧盟与微软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恩恩怨怨: 2004年3月,由于微软拒绝剥离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MediaPlayer播放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微软滥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在2007-2009年间微软由于在其操作系统内捆绑IE网络浏览器再次遭到欧盟反垄断委员会的调查,最后欧盟接受微软浏览器提议,结束了双方之间数年的反垄断纷争。而微软因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定已被欧盟委员会罚款总计16.8亿欧元(约合24.4亿美元)。

其实早在1998年美国司法部就以微软涉嫌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为由对微软立案侦查。理由同样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网络浏览器软件。这些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微软是否运用了其市场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网络浏览器与媒体播放软件进行捆绑销售。

从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IE浏览器软件和WMP媒体播放软件来看,首先在系统安装伊始系统内部便已捆绑微软的IE浏览器与WMP媒体播放软件,用户从开始便失去了选择的机会;此外由于操作系统用户在大部分情况下的第一选择都是使用所谓“默认浏览器”或“默认播放器”——即IE和WMP,这在无形中就排挤了其它软件的竞争。因此微软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例如RealNetworks公司的Real Player媒体播放软件和Opera浏览器软件等类似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挤压了这些企业产品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而在最终微软与欧盟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允许欧洲用户选择IE以外的其它互联网浏览器。让用户可以轻松地选择安装IE以外的浏览器,后者往往更安全、更快速并对网络标准支持更高。让消费者能够在装机之初就可以自主选择浏览器,这意味着提高网络兼容性和平等获取网络内容的大门敞开了。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5款:“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都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取例如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欧盟诉微软垄断案告诉我们,无论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不得违反公平交易法所规定的原则,如同Opera 软件公司全球首席执行官谭咏文先生(Jon S.von Tetzchner)说所说的:“这是关乎网络未来的胜利。这一决定也是对开放网络标准的一次庆贺,因为这些大家共有的指导方针是网络创新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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