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