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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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晋建村字[2008]1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文物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继承我省小城镇的优秀建筑遗产,弘扬灿烂的历史文化,提高小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突出小城镇的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山西省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了山西省第一批、第二批共七一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2004]38号)。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意义和目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定工作,对于研究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可体现这种资源对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及对未来社会的传承价值。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利用,对于促进全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小城镇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评定的条件与标准

评定的标准包括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价值特色认证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貌保存程度

原貌保存度是指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实物和风貌迄今的保存完好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具有保护价值: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者;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者;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者。

(二)保存现状规模

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建筑群,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成片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镇或者1500平方米以上的村,均可参加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三)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价值特色,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建筑遗产、民族特色等诸方面:

1、经贸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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