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空气采样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

室内环境空气采样

作业指导书

(依据标准: GB50325-2001 )

一.布点

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抽查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a)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b) 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c)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5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TVOC、苯、氨、甲醛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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