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QC制程巡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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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QC制程巡检工作规范

1. 目的:

规范IPQC制程品质控制重点及作业方法,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IPQC检验工作。

3. 定义:

3.1 IPQC:即生产过程品质控制(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是指领料生

产以后,到成品加工完成时的品质管理活动;

3.2 RoHS: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

害物质指令);

3.3 SOP: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ss的简称,即标准作业指导书

3.4 BOM:物料清单;

3.5 ECN:工程变更通知单

3.6 首件:生产过程每批量,经自检合格的第一件成品或材料变更﹑工艺变更后自检合格。 的第一件成品,必要时数量可为2—3PCS或一箱

4.职责:

4.1 质控部IPQC依据本文件规定对生产过程品质进行检查控制。

4.2 IPQC对异常现象进行确认:

4.2.1若异常现象IPQC能够立即判定原因,并且能够解决,则与生产拉长一起制定纠正措 施并执行,IPQC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验证数量不少于100PCS无问题方可正常 生产。

4.2.2若IPQC不能立即判定原因,则立即通知品质工程师或品质主管。

4.2.3品质工程师或品质主管根据不良现象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工程与生产等部门相关工 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组成异常处理小组对不良问题进行 分析。

4.2.3.1找出真正的不良原因之后,相关的责任单位应在四工作时之内给出纠正措施,八 工作时内给出预防措施;IPQC跟进改善措施实行后的200台机(若批量小于200PCS 则需跟踪同型号下一批次的生产),以确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如果措施有效,对 此不良问题结案,必要时将措施纳入相关作业文件;如果改善措施无效,责任单 位重新制定改善措施;直到经跟踪验证有效为止。

4.2.3.2若半小时内不能分析出异常原因,则品质工程师立即要求生产停止,对已生产的 产品进行标识并隔离,按4.4进行处理。

4.3品质异常停线的处理。

4.3.1生产线停线的时机(不合格比率以500pcs为基数)

A、当制程异常的不良率达到或超过《制程品质管制目标值》中停线目标值时;

B、当品质异常超出品质管制报警界限,而相关部门在半小时内无法改善时;

C、出现其它重大品质事故,可以影响到产品特性功能的重大不良;

4.3.2品质工程师按要求在《品质异常联络单》上面注明停线,经质控部长确认后,通 知生产停止,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工程师、主管及主管生产的副总,按4.3.3执行 4 3.2.1当找出真正的不良原因之后,各部门协商给出临时有效的改善措施

4.3.2.2质控部跟进措施实行后的50PCS板。如果改善措施有效则复线;如果改善 措施无效,各部门须再次协商给出临时改善措施,直至改善措施有效方 能复线;

4.3.2.3复线后,责任单位必须在十六工作时内给出长期有效的预防改善措施; 同时质控部监控改善措施实行后的200PCS板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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