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治,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在编制年、季、月采掘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