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 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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