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消耗量的依据。

第1.0.3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文件;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第1.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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