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进入合同的法律规则

格式条款进入合同的法律规则

日期:2010-05-12 中国妇女报

裴琼,出生于1988年。2006年考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学习,2008年在院年度论文中撰写《论不当得利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完善》获得精品论文奖。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智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开发,每一种新事物的出现都会带动一系列的革新。比如通讯工具的改变伴随着的就是人们生活方式甚至思维习惯的改变。同样,一种新的交易方式(超市,ATM机等)的出现也伴随着合同法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变革。而格式条款的盛行即为其中一例。

一、格式条款的理论依据

20年前,一本法学名著《契约的死亡》论述了由于现代社会大量使用格式条款而使契约自由这一原则已然消失殆尽,契约自由是合同的理论基础也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次它强调合同订立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规范、干预——包括不受政府或立法机构的干预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格式条款便是以此理论作为基石的。但是契约自由本身也是有理论缺陷的。尽管19世纪人们对契约自由推崇备至,但其本身也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严重脱离人类生活现实;在理论基础上它建立在大量假定基础上,他所依据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个人道德伦理观也都是一种超验性的预设,这就必然造成了契约自由理想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首先,诞生于启蒙时代的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片面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权利的个人属性,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和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明显背离了现实生活。其次,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美妙设计也已经被社会现实所击破。随着上述两个方面的理论预设被现实一一击破,契约自由的理想主义弊端已经曝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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