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作者:林荣辉许志敏徐松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

摘要案件管理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措施,自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本文就以笔者所从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为载体,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作一个深入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也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顶层设计上从此有据可依,进入了规范统一、全面发展的崭新阶段。新的案件管理方式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依托,构建新的监督模式,与检察机关原来的监督模式形成互补,对办案流程加强监督,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其本质是一种管理性监督,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案件初查初核,加强入口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进行程序审查。重点对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侦查机关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案卷装订是否规范,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换押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对于不属本院管辖或者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予受理,并要求移送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或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案件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移送单位补齐材料再予以受理。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移送单位重新装订后再移送。受理案件的审查,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程序审查,还应对案件实体进行初查初核。发现影响重大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的,提醒承办部门重点审查,实现对办案过程中的风险预判,把风险信息传送到办案的下一环节;发现民行、自侦案件线索的,及时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案源线索,实现“就案管案”向“管案促案”转变。

二、办案流程同步监控,强化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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