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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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主持人:王景慧  参加人:张兵、傅冬楠、林永新、耿健、徐明、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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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调整示意图

1 概况

1913年《历史建筑保护法》的颁布,奠定了当代法国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这一法律把历史建筑分为“列级保护的历史建筑”和“注册登录的历史建筑”两类。自萨科齐政府开始,历史建筑被允许卖给私人,现有的列级保护历史建筑中,50%属于个人,45%属于地方政府,5%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权可能发生变化,但保护办法不变。1943年,《历史建筑保护法》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和增补,主要是基于人视线的最远距离,把历史建筑周围500m半径范围之内的区域划为保护地带,控制其中的建设活动,以保证历史建筑所在环境与之相协调。以视觉条件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不见得是一个规整的以500m为半径的圆形。由此,2001年法国

出台了《修编的保护范围法》,依据该法,历史建筑的实际保护范围可大可小,形状亦可不规则。

2 历史建筑保护

法国的历史建筑保护强调保护与价值重现并重,他们认为历史建筑一定要进行内部的现代化改造,要能够被再利用以满足当代需求,避免出现因无人使用而导致建筑荒废的情况,但前提是尊重历史建筑的风貌特征。在历史建筑改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威尼斯宪章》中提到的“可逆性”原则。法国五十年代时曾经使用混凝土加固历史建筑,现在认识到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更多地采用木结构进行加固,尽量减少对历史建筑造成影响。

法国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历史建筑在列级保护、注册登录的时候就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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