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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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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