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细则
一、考核的原则
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定性与定量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力争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增强激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但下列人员不予兑现绩效工资。 1.当年请事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病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含婚、丧、产假);2.当年旷工累计30天及以上的职工;3.停薪留职、内退、长期请假、脱岗或不上班的职工; 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5.脱产学习的职工。
二、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和定性将结合的考核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附表)。
(一)工作纪律。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该项占50%。
(二)工作成绩。即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成绩等,该项占50%。
(三)考核等次划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项,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