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章 安全、环保、文明

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专业管理的监督考核职能,提升项目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生产 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机运队、土建队、附属队、电铲队、钻爆队、修理厂、油库、尾矿及管线组、后勤组(含小车队)。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生产。 第五条 考核原则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被考核单位负责管辖区内的安全、环保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按照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隐患管理及处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 实行百分制,采用日常检查、专业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考核结果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当月23日前上报计划企管部和安全考核小组,并通报全项目部。

(二) 百分制考核,其中安全生产占40%,环境保护占30%,文明生产占30%。 (三) 考核结果作为月度安全奖和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一) 安全生产考核标准(40分)

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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