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福利企业文件

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经民政部门年度资格认定合格并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绍兴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等15家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等文件精神在规定限额内予以退还2009年度增值税的照顾。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各税务分局、所要严格按照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情况的监控。执行中如有不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已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附件:2009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利企业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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