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现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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